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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种对付“老赖”的方法,总有一种适合你
时间:2016-03-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截止到目前为止,对付老赖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十七种,笔者为了让大家用得更方便更快捷,不辞辛苦,精心整理,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归纳,特此奉上,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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